答
您好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63条之规定:“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一方的婚前财产。”根据您所述,该房屋系您婚前个人财产,因此出售该房屋所得的款项系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,只是财产形式发生了转变,并不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财产的性质改变。故,该房屋出售所得价款仍为您的婚前个人财产。单位了防止财产混同的问题,建议您新开一个银行账户单独用于存储该房屋的出售价款,并让买方在转账时备注好买房款,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留存好,以备发生纠纷。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,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然属于您的个人财产,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存在高度的财产混同,即举证问题,您是否可以证明你婚前的储蓄款的储蓄时间,数额。在具备上述条件后,离婚时,该比款项可以作为您的个人财产不予以分割。建议您可以与对方签订协议,明确一下该笔钱为您的婚前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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